理承 守中
正启 未来
第三十八条 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部门应当将重大风险、较大风险列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对一般、低风险,可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实际,实施差异化动态管理(市级财政资金投资项目由市建设工程安全事务中心负责,其他项目由属地镇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十九条 工程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为重大风险项目,由监督部门立即采取管控措施,督促各参建单位消除、降低和控制重大风险,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
(一)本项目本年度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本年度监督部门监督执法检查中发现项目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依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判定)(动态更新)。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报送的项目红色风险清单项目(动态更新)。
(四)项目监督人员依据项目危大工程数量、安全风险管控能力、提级管控实施、安全管理架构人员履职等项目安全管理情况判定为重大风险项目的(动态更新)。
第四十条 工程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为较大风险项目,由监督部门采取管控措施,督促各参建单位消除、降低和控制较大风险,有效防范和遏制重安全事故。
(一)本项目本年度被我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监督部门检查发现项目存在较大风险隐患,并被移送城管执法部门予以立案处罚的;
(二)本年度施工总承包单位报送项目橙色风险清单项目(动态更新)。
(三)项目监督人员依据项目危大工程数量、安全风险管控能力、提级管控实施、安全管理架构人员履职等项目安全管理情况判定为较大风险项目的(动态更新)。
第四十一条 一般风险和较低风险工程项目,由项目监督人员依据施工总承包单位报送的项目风险清单及项目危大工程数量、安全风险管控能力、提级管控实施、安全管理架构人员履职等项目安全管理情况分析确定,并动态更新。
第四十二条 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部门应当结合企业报送台账和日常检查情况,建立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低风险等级风险点、危险源项目台账,根据风险消除或降低情况动态更新风险清单(市级财政资金投资项目由市建设工程安全事务中心负责,其他项目由属地镇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十三条 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部门应当探索推进工程风险分类分级管控机制,将重大风险、较大风险等级的风险点、危险源项目应实施重点监控、重点盯防,督促落实管控责任和措施。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部门对重大风险项目每2个月不少于1次随机抽查,对较大风险项目每3个月不少于1次随机抽查,对一般风险和较低风险项目每4个月不少于1次随机抽查。监督检查对重大风险、较大风险等级的风险点、危险源应重点检查,其他分部分项工程等按相关工作制度开展检查。
第四十四条 各参建单位不落实本方案规定的,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督促整改落实,并列入监督检查重点对象。不落实重大风险管控措施的,应当约谈风险管控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提醒、告诫、指导加强安全管理,落实管控措施。
第四十五条 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部门要加大对重大风险、较大风险等级项目违法违规行为执法查处力度,形成高压态势,切实压紧压实参建单位主体责任。